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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张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金  领审 判 员 李  改  云人民陪审员 白  玉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