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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8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科伟、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伟,章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879-2号申请执行人李科伟,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章剑波,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科伟与被执行人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剑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章剑波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李科伟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8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