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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君池与王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君池,王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1号原告:苏君池,男,生于1964年7月19日,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晓飞,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瑶红,女,生于1962年11月26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君池诉被告王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君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君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君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苏君池负担。审判长  李晓霞审判员  舒 利陪审员  余吉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