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浦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80号原告浦某某,男,汉族,30岁,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王某某,女,藏族,24岁,住四川省木里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浦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