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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丽霞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16号罪犯王丽霞,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了(2012)城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同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丽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能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跑线岗位,确保裁片衔接有序,圆满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丽霞的刑期从201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该犯于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丽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霞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