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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明玉与鲍常茂、傅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760号原告董明玉与被告鲍常茂、傅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明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常茂私下已将社保卡交由申请执行人,卡内存款由申请执行人董明玉逐月提取用于偿还案款,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