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90-2号申请执行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31,4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新县新潮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32,58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