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沈彤春、张克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沈彤春,张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谭晶。组织机构代码:66144891-0。被执行人: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通镇郊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楼。组织机构代码:58887167-4。法定代表人:吴亚中。被执行人:吴亚中,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铜陵市长江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21981********。被执行人沈彤春,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绿云山庄**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21967********。被执行人:张克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沈彤春,身份证号码:3426231968********。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沈彤春、张克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因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沈彤春、张克俊不履行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沈彤春、张克俊以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商业新村30栋5号网点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彤春、张克俊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商业新村30栋5号网点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