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焕平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25号罪犯任焕平,又名任慧,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了(2010)郊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焕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款3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2010)长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任焕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能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了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焕平的刑期从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该犯自2013年12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任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焕平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