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志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旌德县境内,旌德县人民法院已在本案仲裁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由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宣中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慧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