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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邵文海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文海,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邵文海。被执行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负责人:LESLEYANNSMITH。被执行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申请执行人邵文海与被执行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194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194号仲裁裁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194号仲裁裁决所确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邵文海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全部执行款人民币10634.5元,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194号仲裁裁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已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执行人邵文海的撤销执行申请,属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194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英威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