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光艳、吴和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艳,吴和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艳,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和标,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李光艳与被执行人吴和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346.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线索,本案宜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