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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国忠与李艳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国忠,李艳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马国忠,农民。被申请人:李艳民。申请人马国忠因与被申请人李艳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艳民驾驶的冀F×××××号货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艳民驾驶的冀F×××××号货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