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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春连、智瑞芝等与胡伟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连,智瑞芝,智生龙,程金凤,胡伟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郭春连。原告智瑞芝。原告智生龙。原告程金凤。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斌。委托代理人刘宝文,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连、智瑞芝、智生龙、程金凤、诉被告胡伟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太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胡村管理所举报被告无照经营一案尚未作出处理结果,本院认为,该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有待于太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理结果后,才能对本案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杨艳君人民陪审员  赵志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