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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解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7月15日在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1998年2月11日生育大女儿解某甲,2011年2月9日生育二女儿解某乙。被告经常酒后对原告进行打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村委会、居委会调解无效,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生育的二个女儿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解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喝酒,但是没有殴打过原告。现在大女儿上高二了,马上就要高考。二儿女孩子还小,为了孩子希望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1997年7月15日在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成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7月15日,原告和被告在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8年2月11日,原、被告生育大女儿解某甲,现就读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中,2011年2月9日,生育二女儿解某乙,现在幼儿园上学。双方共同夫妻财产有:乌海市海南区祥泰小区7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处;蒙CZH0**号长城哈佛越野车一辆;86公里处土地一块;海信牌电视机一台、澳柯玛洗衣机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二个女儿,其感情基础是稳定的。虽然夫妻俩因家庭琐事时有吵闹,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且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的事实及婚生女儿年龄较小的原因,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