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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福兴、郭万顺与郭万顺、林玉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兴,郭万顺,林玉妹,北京东云联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黄福兴。被告郭万顺。被告林玉妹。被告北京东云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61号。法定代表人林玉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兴与被告郭万顺、林玉妹、北京东方联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万顺、林玉妹、北京东方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福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万顺、林玉妹、北京东方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兴撤回对被告郭万顺、林玉妹、北京东方联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黄福军负担。审 判 长 程 鹏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