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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少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少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85号罪犯刘少华,男,1952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3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华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考核累计4.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