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1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女儿孙某某2013年、2014年度抚育费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4500元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