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宿松县华玲宾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人:胡惠琴,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松县华玲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芮松,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松县华玲宾馆有限公司装饰���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庆华、上诉人北京三立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庆华,被上诉人宿松县华玲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芮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遗漏当事人,程序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大 庆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严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德 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