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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行审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发根、梁化艳与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发根,梁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审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志勇,主任。被执行人陈发根,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梁化艳,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敖计生征决(2014)第28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敖计生征决(2014)第28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敖计生征决(2014)第28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审 判 长  肖 伟审 判 员  肖光海代理审判员  黄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翔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