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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永友与被执行人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49号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王永友与被执行人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芜劳人仲第02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永友支付加班工资6843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