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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中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制造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艺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制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安徽中艺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13298-X。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制造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39021-2。负责人:杨明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中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制造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蚌埠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蚌埠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裁定并执行。现申请人安徽中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制造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朱文静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解放二路323号2栋3-X-X(蚌私字第1XXX3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蚌埠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安徽中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制造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朱文静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解放二路323号2栋3-X-X(蚌私字第1XXX3号)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