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采丽与王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54号原告:申某,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光人民陪审员 张祥人民陪审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