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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采丽与王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54号原告:申某,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光人民陪审员  张祥人民陪审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