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戈娟诉洪星、唐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娟,洪星,唐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99-2号原告戈娟,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洪星,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唐小菊,女,1974年10月19日,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娟诉被告洪星、唐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娟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0元,实际收取1000元,由原告戈娟负担。审 判 长 廖金华审 判 员 刘正良人民陪审员 王桃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