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