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杜德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德武,刘玉泉,陈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武,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泉,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爱平,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刘玉泉、陈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泉、陈爱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