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留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德全与刘建文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全,刘建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留民初字第44号原告:宋德全,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刘家泊村。委托代理人:王悦平,海阳市留格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邮电局职工,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刘家泊村。委托代理人:初竹青,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全与被告刘建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对其伤残等级申请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贤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广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