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章亦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大威。被告徐辉,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红,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由原告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