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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倪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倪侠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军。被告:倪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倪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李军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