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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王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湖北民营高科技综合楼*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思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颖,男,汉族,1983年7月4日,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人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2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丝情格丽家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陶 歆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