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福生与涂立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生,涂立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894号原告范福生,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涂立宝,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现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福生与被告涂立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福生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福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福生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