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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麟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麟游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麟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甲,该公司经理。被告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乙,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麟游项目部。负责人刘某,任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麟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以被告宝鸡西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麟游项目部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麟游县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林玉审 判 员  赵乖秀人民陪审员  白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鑫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