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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西市外贸冷藏厂与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莱西市外贸冷藏厂,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15-1号原告山东省莱西市外贸冷藏厂。法定代表人李晓萍。被告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莱西市外贸冷藏厂与被告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原告山东省莱西市外贸冷藏厂所有的位于莱西市青岛路XX处土地一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土地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青岛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山东省莱西市外贸冷藏厂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