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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振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华,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35。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炎,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914号起诉书及珠香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振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华及其辩护人周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底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振华提供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以办理零元购机业务为由,委托李某某、何某甲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装iphone4s、iphone5手机。李某某、何某甲收到被告人李振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再委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员工杨某丁,由杨某丁申装5部iPhone4s手机、69部ipnone5手机。被告人李振华恶意套取上述手机后,并不按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消费约定使用手机,而将手机全部转卖获利。经核实,上述手机中2部ipnone4s、34部ipnone5处于停机状态,其中2部ipnone4s每部预付人民币1500元,4部ipnone5每部预付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涉案的2部ipn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共8986元,34部ipnone5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79792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振华在中山市西区名仕天地公寓C幢C805房被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振华辩称其在公安的笔录部分不真实,其没有在珠海电信办理任何业务,没有诈骗行为,办理的手机系从李某某处购买所得,且均已经转交他人。被告人李振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振华主观上没有诈骗电信公司的故意;2、被告人李振华提供给电信公司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均是真实的;3、本案获取手机的行为由杨某丁与何某甲、李某某合伙办理,且被告人李振华在每部手机的获利仅为人民币300至500元,被告人李振华不可能为此微薄利润实施诈骗;4、被告人李振华办理的手机均是从李某某处购买所得。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振华提供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以办理零元购机业务为由,委托李某某、何某甲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装iphone4s、iphone5手机。李某某、何某甲收到被告人李振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再委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员工杨某丁,由杨某丁申装5部iPhone4s手机、69部ipnone5手机。被告人李振华恶意套取上述手机后,并不按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消费约定使用手机,而将手机全部转卖获利。经核实,上述手机中2部ipnone4s、34部ipnone5处于停机状态,其中2部ipnone4s每部预付人民币1500元,4部ipnone5每部预付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涉案的2部ipn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共8986元,34部ipnone5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79792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振华在中山市西区名仕天地公寓C幢C805房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振华在侦查阶段共作了八次供述,其中前三次均作有罪供述,内容为:2012年底,我的一个朋友李某某说他的朋友何某甲认识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的经理,可以预存话费购机装ipnone4s手机,然后我就找了5张身份证找李某某帮忙帮我办理装ipnone4s手机,第二天,李某某就告诉我办理好了,并把手机拿到中山市石岐国美电器给了我。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又找李某某帮我找何某甲办理预存话费申购ipnone4s手机业务,这次我找了19张身份证给李某某,第二天,李某某就告诉我手机办好了,就叫我去他那里拿手机。到了2013年3月8日,我又打电话给李某某,告诉他说我想办理38部ipnone5手机预存话费购机业务,这时办理ipnone5购机业务要预存1000元电话费,李某某在咨询何某甲后告诉我可以办理,然后我就将38张身份证和38000元人民币现场交给李某某,第二天李某某告诉我办理完毕,并叫我来珠海拿手机,然后我就去珠海拿了38部手机。到了2013年4月中旬的时候,我又再次让李某某帮我办理iphone5手机装机业务,这次办理iphone5装机业务2500元电话费,我同意后就将12张身份证和30000元交给了李某某,同样第二天,我去珠海拿了那12部手机。我一共委托李某某在珠海电信公司申装了24部ipnone4s手机,50部iphone5手机,共计74部手机,共支付了人民币74部。我申装手机的身份证一部分是中山石歧国美电器福源大信店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是一名叫“阿江”的男子和中山一名电脑店老板卖给我的。我向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申装的ipnone4s手机每月最低消费358元,ipnone5手机每月最低消费398元,一般情况下,我将申装的手机变卖给别人后,他最多交纳一个月电话费某就停止缴费了,然后重新刷新手机,用另外一个手机号码,就可以不再给电信公司交话费了,即预交1000元或2500元就可以获得一部ipnone4s手机或iphone5手机。我申装的手机除了我和我女朋友韦某甲各用了一部iPhone4s手机,其他都被我变卖给别人获利了,大部分手机变卖给一个叫“阿江”的男子,有8部iphone5卖给了一个在中山横栏开电脑店的老板,他们的真实姓名我都不知道,也有一小部分给了提供身份证办理手机的人。卖的手机其中iphone4s每部赚300元,iphone5手机赚300-500元,共赚得31600元,都被我花光了。中间三次供述均称其没有诈骗行为,其申装的手机都给了那些提供身份证办理手机业务的人了。最后两次供述称其一共委托李某某在珠海电信公司申装了70部左右手机,其都是收取了中山国美电器公司的促销员的身份证资料后交给李某某办理,其没有直接去中国电信珠海营业厅办理,没有收取中国电信珠海公司给机主的任何装机资料。2、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代表苏某的陈述,内容为:2012年底,一个叫李振华的男子通过何某甲和李某某认识了我公司销售经理杨某丁,后取得了杨某丁的信任,从2012年底至2013年3月初,李振华说是要为中山国美电器公司的员工申请移动电话业务,并通过何某甲和李某某将申请人的资料交给了杨某丁,由杨某丁为其办理苹果4s和苹果5手机业务后,将手机终端交给何某甲和李某某转交李振华。2013年3月中旬,何某甲及李某某再次联系杨某丁,说李振华需要新装38台苹果5手机,并每台预存1000元,合计38000元。杨某丁在办理业务后,同样将手机终端交何某甲、李某某转交李振华。2013年4月中旬,李某某再次联系杨某丁,说李振华还有一家分店需要装12台手机,并说可以提供身份证、工作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办理银行扣款托收,并每台预收2500元话费。在确认装机需要和收到预存款后,杨某丁再次为李振华办理了12台苹果5手机,并每台预存2500元,合计30000元。从2013年3月开始,李振华申请办理的85台移动电话业务开始出现欠费的情况,从2013年5月开始,欠费情况越来越严重。目前,李振华申请的85台移动电话业务全部欠费停机。其中iPhone4s有2台,iphone5有83台。在办理装机的具体业务是李某某做的,何某甲、李振华都没有来我公司办理业务,李振华在2013年7月24日给何某甲打了一张欠条,当时杨某丁在现场,具体地点我不清楚。3、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内容为:我和我朋友李某某是开物流公司的,在2012年年尾的时候,李某某的一个好朋友李振华说要大批量在电信公司以预付费套餐形式装机。当时我认识我一个在电信公司的朋友杨某丁,李振华经过我介绍认识了杨某丁,后来在2012年年尾左右、2013年2月左右的时候,李振华就通过李某某把办理套餐的手机资料和手机预付费通过我转交给杨某丁,我记得第一次是没有手机预付费的,第二次李振华给了38000元的手机预付费,后来杨某丁就分别第一次给我10台左右和第二次给我38台左右的苹果4s和苹果5手机。我就把手机都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再给了李振华。2013年5月左右,杨某丁找到李某某,说李振华大量购机后,按照当时签的购机合同,应该是每台手机是每月按时缴费的,但后来李振华所购买的手机开始欠费了,因为担保人是李某某,我和李某某就各自先垫付了10000元给杨某丁向电信公司交差,等找到李振华后再向他要回来。2013年8月的一天,我和李某某就在中山市石歧那边的国美店找到了李振华,后来我们四人就在一起商量如何解决事情,后来李振华就写了一张纸条,大致内容是对所有套餐购机的产生的事情不是还钱就是退机,并签名,后来我们就让李振华走了,事后李振华并没有还钱和退机,联系他电话也无法找到他了,他在国美的工作也辞职了。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内容为:2012年11月左右,李振华从中山来珠海玩,我们一起在酒吧喝酒,李振华看到我有一部苹果手机,就很羡慕,我告诉他说我们做快递,平时电话费多,我这个是零元购机送电话费到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装机的,每个月消费几百元套餐。他听我这样说,他就说他公司下面的促销员平时电话费也多,也想装几部这样的手机,然后我就找我们公司的何某甲,因为我的手机都是何某甲帮我申装的,何某甲跟中国电信珠海公司拱北营业部的一个名叫杨某丁的营业部经理很熟。然后从2012年年底开始,李振华就陆陆续续邮寄了一些身份证的复印件给我,我就将这些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何某甲转交给杨某丁办理了装机业务。李振华一共委托我向中国电信珠海公司申装了4批苹果手机,第一批是2012年底的时候,李振华用快递邮寄给我5张身份证复印件,我就委托何某甲向杨某丁申装了5部0元购机的苹果4s手机,每个月要固定消费299元,手机装好后,李振华从中山来到珠海找我拿了这批手机。过了一个多月后,李振华电话告知我他又想装机,然后我又联系了何某甲,何某甲联系杨某丁之后答复我可以装机,我就告知了李振华,李振华又通过快递给我邮寄了19个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牌复印件,我当时要求李振华一定要复印真人真实的身份证资料,不能做假,李振华告诉我说都是他们公司的促销员,我当时才放心,我收到这一批身份证资料后,通过何某甲交给了杨某丁,这次也是办的0元购机业务,两年内每个月固定消费350元的电话费,一共申装了19部苹果5手机,这一次我印象中是把手机邮寄给了李振华的。2013年3月,李振华又打电话给我,说他还有很多国美的同事要装苹果5手机,我又问何某甲,何某甲又问杨某丁,杨某丁就查了之前李振华委托装机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其中有两部还没有交电话费,杨某丁还委托我们去追电话费,我就打电话给李振华,李振华告诉我说他两个同事过年回家乡了,在山区交不了电话费,回来后补交,之后也确实补交了,杨某丁查到补交电话费某,就同意装第三批电话。第一次就要预存电话费了,每部手机先预存1000元,这一次李振华就拿了38个身份证复印资料及38000元现金,亲自送到珠海上冲检查站给我,我将这一批身份证复印件和现金交给了何某甲,何某甲又委托杨某丁办理了38部苹果5手机,每部手机两年内固定消费325元的电话费套餐。这一批手机办好后,李振华就到珠海找我拿了手机。2013年4月,李振华再次电话给我说要装手机,我就电话咨询了杨某丁,当时杨某丁就问怎么那么多人装机,心里已经有点担心了,还说这一次要多预存电话费,而且必须提供银行卡代扣电话费账号,还要装机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工作牌、代扣话费银行卡复印件,我就把这些情况告诉了李振华,李振华就邮寄了1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给我,我就直接把有关资料给了杨某丁,杨某丁看了后说每部手机要预存2500元电话费,我告诉李振华后,李振华就送了30000元现金给我转交给杨某丁,过了3、4天后,杨某丁将这批手机办好后给我,我再把手机邮寄给了李振华。2013年5月,杨某丁打电话告诉我李振华办理的那些手机陆陆续续都欠电话费了,我就打电话给李振华,李振华就叫我把名字告诉他,他去催电话费,我也告诉他了,但过了很久,都没有音讯,李振华甚至还玩失踪,到2013年7月的时候,我就和何某甲到中山国美电器富华店找到了李振华,然后带他来珠海,和杨某丁一起商量如何解决手机欠费的问题,我们当时就已经怀疑李振华恶意套机将手机转卖了,但李振华死不承认,我们问他为什么要骗我们?害我们?我们要他拿钱补交电话费,他说没钱,他也不知道那些人为什么不交钱,一直不承认他把手机拿去卖了,杨某丁要他先交半年的电话费,他又拿不出钱,我就和何某甲一人先帮他拿了10000元交电话费,然后叫李振华写了一张欠条给何某甲,李振华回去后就完全失踪了,手机号码也变了,一直找不到他了。当时李振华办理装机业务交给我的身份证资料都是用快递给我的,我没有拆直接给了何某甲,但后来电信公司给我发过李振华办理的三个人的身份资料,说他们欠费,他们分别是成某、黄某甲、周某。证人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振华。5、证人杨某丁的证言,内容为:2012年底、2013年初的时候,我的一个叫何某甲的朋友做了整个中铁货运公司珠海的代理,然后他不断发展下面的人加盟,他就为他公司的人装了二、三十部苹果手机。最开始他的一个叫李某某的下属就通过他找到我装了苹果手机。后来,李振华就通过李某某和何某甲找到我,说要为中山国美电器的员工装一批“零预存”装机业务,因为我不认识李振华,开始也不认识李某某,我就问我的朋友何某甲是否可靠,何某甲告诉我没问题,我才答应帮他们办理。从2013年1月起,最开始是何某甲给资料我,后期是李某某或何某甲都给资料我,知道2013年4月,我一共为他们办理了“零预存”装机业务共85部苹果手机,其中2013年3月有一批苹果5手机是38部,每部预存话费1000元,2013年4月的一批苹果5是12部,每部预存话费2500元,两部苹果4s每部预存话费2908元,其他的手机都是零预存话费,都是在2013年1月装机的。当时我帮李振华办理的手机因不是装机人本人来我公司办理,所以业务登记单上的签名是我和公司协助办理业务的另外几名同事代签的。2013年5月,我发现李振华装的手机欠费严重,我就找到何某甲和李某某,让他人们找李振华解决问题,一开始还能找到李振华,电话也可以联系,李振华开始还承诺付费或退机,但后来一直就不履行,实在没办法了,2013年7月,何某甲、李某某就去中山国美电器公司找到李振华,把李振华带到珠海,和我当面商谈如何解决问题,我才第一次见到李振华,李振华就向何某甲写了一张欠条,答应在2013年8月15日前退机或折款25万支付给何某甲,因为李振华是通过何某甲才找到我装机的,何某甲知道李振华恶意套机后也很着急,觉得对不起我,就主动协助公司帮助追缴,但最后李振华一直不解决这件事,我们公司只好报案了。经我公司核对,李振华共办理85部,其中苹果4s手机两部,每部机身终端价值4488元,补贴金额3880元,欠费1992.77元及1992.32元,每部预存话费2908元,其余83部苹果5手机每部机身终端价值5288元,终端补贴5288元,每部欠费金额不等,上述85部手机机身终端价值共447880元,终端补贴446664元,话费补贴金额61329元,话费欠费283664.52元,预存款合计67816元,造成我公司实际损失共计723841.52元。电信公司终端补贴的含义是指一款新品手机,公司按相关规定给该机定价,要求客户使用套餐和年限,客户免费或者交纳部分费用后使用,剩余的终端差价由电信公司补贴的部分。证人杨某丁辨认出被告人李振华。6、证人吴某丁的证言,内容为:我是中山国美电器的员工,我2008年来到中山国美电器中山店(大信店)上班,一直到2013年初分到富华店上班。李振华是我同事,他于2013年4月离开大新店到富华店上班,于10月离职,后来去哪里我不清楚。我在工作时有听过李振华帮人办理苹果手机,但我不知道帮谁办理的。我在国美电器不认识陈某甲、甘某、李某乙、何某乙云、沈某甲、周某、宋某、成某、樊某这九人。证人吴某丁辨认出被告人李振华。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内容为:我是中山国美电器中山店的经理,陈某甲、甘某、李某乙、何某乙云、沈某甲、周某、宋某、成某、樊某是前国美电器的促销员,他们已经在五年前左右离职了,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8、证人徐某的证言,内容为:我于2012年7月来到中山国美电器中山店做销售员,李振华是我以前在中山店的同事,他什么时候入职的我不知道,后他于2013年4月前往国美富华店工作。我知道李振华当时有帮人办理苹果手机,具体谁办过我不知道。证人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振华。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振华于2014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人李振华于2013年7月24日手书欠条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振华于2012年至2013年向何某甲拿取50台苹果5手机,每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50000元整,被告人李振华承诺于2013年8月15日前退机或折款人民币250000元给何某甲,由被告人李振华独立承担此费用。1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的装机情况及经济损失统计表,证实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安装85部苹果手机的客户名称、手机型号、预存款、话费欠费、业务登记表签名人的情况,其中iPhone4s(单价人民币4488元)2部,iphone5(单价人民币5288元)83部,手机终端价值共计人民币447880元,终端补贴金额共计人民币446664元,话费补贴共计人民币61329元,话费欠费共计283664.52元,预存款人民币共计67816元。1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的业务登记单、批量设备号码确认表,证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为被告人李振华办理手机的资料,其中经被告人李振华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有34份,分别为李振华、吴某乙、林某、蓝某、冯某、张某甲、李某丁、王某甲、朱某甲、高某甲、邝露娴、焉周俊、潘某、刘某甲、罗某、邝思培、代永伟、唐某、张某乙、李某戊红、叶某、朱某乙、黄某乙、胡某、陈某乙、黄某丙、邱某、刘某乙、陈某丙、曾某、郑某、张某丙(张某丙厚)、李某己、张双自;经证人李某某确认为被告人李振华提供资料办理苹果5手机的有三人,分别为成某、黄某甲、周某。13、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案审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振华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骗取的ipnhoe4s及iphone5手机目前仍未追回,相关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1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振华的身份情况。1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李振华未经授权用他人银行卡信息办理业务托收缴费的说明,证实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核实,被告人李振华未经李某己同意,冒用其名义向中国电信申请移动电话业务,并利用李某己的银行卡信息办理移动电话托收交费业务,后该公司按业务使用资费扣费人民币702.28元。此后,李某己发现其银行卡账户被他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办理该公司移动电话业务并扣费某向该公司投诉,该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已退回李某己所扣款项。被告人李振华办理该公司的其他移动电话业务未有银行卡扣费记录。16、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机关核实,未发现业务登记单的身份证人、银行卡卡主及被告人李振华供述的“阿江”、“电脑店老板”等人的下落。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的发票单据50张,其中38张为预交人民币1000元,交款人姓名分别为任某、叶秀枝、梁某甲、韩某甲、鲜碧华、杨某乙、欧阳某、刘某丙、孙某、张某丁、陈某丁、陈奕如、陈某戊、杨某丙、刘圆圆、常某、葛某、张某戊、华某、黎某、高某乙、何某丙、梁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韩某乙、邓某、蔡某、何某丁、丁某、麦权飞、王某乙、韦某乙、吴燕秋、谢某、刘某丁、李某戊、王某丙;10张为预交人民币2500元,交款人姓名分别为李某己、甘某、陈某甲、何某乙云、沈某乙、周某、宋某、黄某甲、成某、樊某;2张为预交人民币1500元,交款人姓名分别为李振华、吴某乙。1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李振华诈骗我公司手机终端业务办理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振华申请办理的85部手机业务均作停机处理。19、珠价鉴(2014)56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的iphone4s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4488元,iphone5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5288元,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李振华。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李振华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事实、证据及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述如下:关于被告人李振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采信问题。经查:第一、被告人李振华当庭陈述其在侦查机关未遭受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第二、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李振华讯问时程序及时间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第三、被告人李振华在侦查阶段的8份笔录均经其认真修改后签名捺印。综上,被告人李振华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办理手机均从李某某处购买所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振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某、何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振华手书欠条相互矛盾,且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振华提出其将办理的手机全部转交给办理人,不构成诈罪的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李振华对其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办理手机的身份证、银行卡、工作牌等材料的权属人均无法提出其他任何信息,且无任何联系方式;第二、被告人李振华办理的中山国美电器员工经该店经理确认均已于案发前几年离职,案发时均已不在国美电器工作;第三、被告人李振华提供办理手机的身份证、银行卡权属人李某己在办理手机后向中国电信投诉其并未在该公司办理手机及银行卡托收业务;第四、被告人李振华办理的苹果手机均在不久后即全部欠费停机;第五、被告人李振华事后向何某甲出具的欠条表示向其独立承担办理50部苹果5手机的损失;第六、被告人李振华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其从“阿江”处获得大量身份证办理手机并转卖的事实。综上,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李振华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他人办理零元购机的事实,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苹果手机后转手销售。关于被告人李振华诈骗金额的问题因被告人李振华在办理手机时并无消费意图,且电信公司的话费损失(包括话费补贴与话费欠费)亦属预期经济利益,故本案被告人李振华的诈骗金额应以查实的诈骗手机价值扣减被告人李振华已经实际支付的预存款为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经被告人李振华确认提交中国电信成功办理手机的身份证件共33张,其中办理iphone4s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8976元),iphone5手机3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163928元),现均已欠费停机。其中姓名为李振华、吴某乙办理的iphone4s手机预存款各人民币1500元,姓名为李某己办理的iphone5手机预存款人民币2500元;另经证人李某某确认由被告人李振华提交资料在中国电信成功办理的姓名为成某、黄某甲、周某3部iPhone5手机,因被告人李振华的供述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由被告人李振华提交身份资料给李某某委托办理手机,且经中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店经理李某丙的证言均为中山国美电器原员工,故该三部iphone5手机亦可以认定为被告人李振华诈骗所得,该三部iPhone5手机均预存人民币2500元。综上,被告人李振华诈骗金额为34部iPhone5手机和2部iphone4手机的鉴定价值人民币188768元扣减预存款人民币13000元,即人民币17576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小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