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年四道与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四道,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年四道。委托代理人:年保灯。被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二高村堰头41号。法定代表人:戴元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科英,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四道与被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四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年四道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