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杨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杨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刘明钊。系安陆市棠棣镇张陈村委会推荐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洪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军伟,湖北得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杨洪伟、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的委托代理人刘明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将被告杨洪伟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系登记在被告杨洪伟名下)予以扣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4年12月7日11时45分许,被告杨洪伟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陆市政府门前路段左拐弯时与由其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其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洪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粤S×××××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245115.5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若交通事故属实,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2、原告诉求过高,应依法核减,其伤残鉴定等级过高,应依法重新鉴定;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1时45分许,被告杨洪伟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陆市政府门前路段左拐弯时与由原告张勇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勇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2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杨洪伟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张勇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张勇受伤后在安陆市普爱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用去医疗费48925元。2015年1月22日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勇的伤情作出昌信威司鉴所(2015)法医临床30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张勇所受的损伤构成IX(九)级伤残;2、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共计10000元;3、误工时间180日,康复护理时间90日。安陆市价格认定分局于2015年1月27日对张勇驾驶的新日电动车的损失作出了安价车鉴字(2015)16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新日电动车的车辆损失金额为730元。张勇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同时查明,粤S×××××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杨洪伟,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1日0时至2015年2月28日24时。另查明,张勇户籍所在地为安陆市棠棣镇张陈村4组,张勇与其妻子在安陆市凤凰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从事厨房电器设备家电零售(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982600186124),现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太白大道48号。其被抚养人有:母亲魏得珍(女,1947年6月23日出生,现住安陆市棠棣镇张陈村4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魏得珍育有三子女),女儿张曼妮(2006年9月23日出生),女儿张莹颖(2010年9月14日出生),儿子张轩灿(2012年9月25日出生)。张勇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其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48925元、住院伙食补助800元(50元/天×16天)、后期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3689元(30599元/年÷365天×44天)、护理费6413元(26008元/年÷365天×90天)、残疾赔偿金91624元(22906元/年×20年×20%)、车损7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8443元(其母魏得珍的生活费为6280元/年×13年÷3人×20%=5443元、女儿张曼妮的生活费为15750元/年×10年÷2人×20%=15750元、女儿张莹颖的生活费为15750元/年×14年÷2人×20%=22050元、儿子张轩灿的生活费为15750元/年×16年÷2人×20%=25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酌定为6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24022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杨洪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原告张勇提交的由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孝昌信威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评定错误,以张勇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误工及护理期限评定过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但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仅仅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粤S×××××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勇医疗费损失10000元、财产损失730元、其他损失110000元,合计120730元。原告张勇的总损失中超出部分119494元(240224-120730),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杨洪伟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张勇损失120730元。二、被告杨洪伟赔偿原告张勇损失119494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杨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毅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