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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刑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谷云飞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云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刑执字第1225号罪犯谷云飞。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谷云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1月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机关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谷云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谷云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4次,记功2次,单项表扬1次,狱劳积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谷云飞入狱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云飞准予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成审判员 李怀勇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