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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执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杨永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杨永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134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永汉,男,1942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艳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永汉向申请执行人张艳红支付案件款635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从被执行人杨永汉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998.03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全额发放,本案尚有5356.97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杨永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