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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一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玉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秀红、李非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5日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抚养。2013年11月末起,王某及其家人拒不让宋某某探望王某某。宋某某以王某剥夺其做母亲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原告宋某某提交的证据有:(2013)富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被告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作出答辩,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5日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抚养。2013年11月末起,王某不让宋某某探望女儿王某某。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原告宋某某提交的(2013)富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某某每月探望王某某两次。执行办法:宋某某从2015年6月起,于每月1日、15日探望王某某各一次,被告王某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范秀红人民陪审员  李非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