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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游显东、刘红莉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显东,刘红莉,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游显东,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刘红莉,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波,男,1977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游显东、刘红莉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游显东、刘红莉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游显东、刘红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李波的地址不确切,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波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显东、刘红莉对被告李波的起诉。原告游显东、刘红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