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卢毅平、卢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卢毅平,卢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李秋生,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毅平,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毅武,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与被告卢毅平、被告卢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志清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