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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卢毅平、卢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卢毅平,卢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李秋生,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毅平,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毅武,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与被告卢毅平、被告卢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志清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