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小山申请执行刘建华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山,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余小山,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余坡村委。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北侧。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平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华所有的位于平舆县富舆大道东段北侧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XXX**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华所有的位于平舆县富舆大道东段北侧房产(房产证号: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