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永立与王国清保证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92号本院2015年3月13日对原告朱永立诉被告王国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3页正文第1行“二、被告王国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永立追偿。”应补正为:“二、被告王国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立军追偿。”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