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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永立与王国清保证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92号本院2015年3月13日对原告朱永立诉被告王国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3页正文第1行“二、被告王国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永立追偿。”应补正为:“二、被告王国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立军追偿。”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