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友皓与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友皓,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吕友皓。被告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友皓与被告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友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