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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z2013loz庆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庆云县庆云镇明德小学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上物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庆云镇明德小学,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loz2013loz庆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庆云镇明德小学。法定代表人:高保平,职务:校长。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广,职务:总经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明德公寓楼房两套及车库、储藏室各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