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张建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7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社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凤,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斌,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因与张建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再审申请请求,表示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撤回本案再审申请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 绥 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 咏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侯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