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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其玉与旬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其玉,女,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骆春发,旬阳县城区人民路5号院。被执行人旬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陈强,该校校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其玉的申请,与2015年3月13日立案的刘其玉与旬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8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旬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已将本院(2013)旬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分期给付刘其玉剩余投资款18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10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旬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宝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