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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506号原告董某,武安市防疫站疾控中心工作。被告武某甲,武安市第五中学老师。原告董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某、被告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武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乖戾,脾气暴躁,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应尽义务,对原告也是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我一再仍让。2014年10月1日,被告再次闹事,曾主动提出离婚,后未办成。之后被告又曾多次闹事,被告的行为,让我感到绝望和无助,并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和孩子的正常生活,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根本没有和好可能。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武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武某甲辩称,我认为我与原告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武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二零一四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带孩子回娘家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丽丽人民陪审员侯东梅人民陪审员王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