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月忠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安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3月12日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4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辩护人许见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峰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许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5年1月24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案,后于2014年10月25日、2015年2月24日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1、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以能够帮人低价买房为诱饵,采取虚构房源、租房卖房等手段,先后骗得张某乙、李某、俞某、陈某丁、朱某、石某、陈某丙等二十六人的购房款及按揭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244.32万元,所得赃款均已被其用于交房租、经商或者日常开支。2、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房产证明、虚构可以操作安吉县递铺镇穆皇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商铺的转让事宜,从被害人张某甲处共骗得人民币850万元,所得赃款部分被其用于交房租,部分去向不明。(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犯罪后逃匿需要,在江西省南昌市通过一个做假证的人,伪造了一张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人民警察证和一张浙江省国家安全厅的人民警察证,于2013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数额中有部分是民间借贷。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犯罪的数额中有327.92万元系民间借贷关系,不应认定在诈骗犯罪数额中。(2)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显著轻微。(3)被告人曾检举他人犯罪行为。(4)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事实1.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以能够帮人低价买房为诱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骗得张某乙、李某、俞某、陈某丁、朱某、石某、陈某丙等二十六人的购房款及按揭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224.32万元,所得赃款均已被其用于交房租、经商或者日常开支。具体如下:(1)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张某乙人民币88万元。(2)2013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朱某人民币100万元。(3)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俞某人民币25万元。(4)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万某人民币25.46万元。(5)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赖某人民币72.62万元。(6)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张某丙人民币146.38万元。(7)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汪某甲人民币25万元。(8)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桂某人民币80.46万元。(9)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陈某甲人民币120万元。(10)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石某人民币40.46万元。(11)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叶某人民币45万元。(12)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陈某乙人民币10万元。(13)2012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范某人民币40万元。(14)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汪某乙人民币15万元。(15)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储某人民币30.46万元。(16)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陈某丙人民币48.8万元。(17)201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王某乙人民币20万元。(18)2012年4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李某人民币25万元。(19)2008年11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陈某丁人民币105万元。(20)2011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王某丙人民币20万元。(21)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梅某甲人民币15.46万元。(22)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梅某乙人民币15.46万元。(23)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童某人民币5.76万元。(24)2013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陈某戊人民币40万元。(25)2011年2月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王某丁人民币35万元。(26)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明某人民币30万元。2.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伪造房产证明、虚构可以操作安吉县递铺镇穆皇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商铺的转让事宜,从张某甲处共骗得人民币85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等二十七人的购房款及按揭保险金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俞某、万某、赖某、张某丙、汪某甲、桂某、陈某甲、石某、叶某、陈某乙、范某、汪某乙、储某、陈某丙、王某乙、李某、陈某丁、王某丙、梅某甲、梅某乙、童某、陈某戊、王某丁、明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黄某某诈骗购房款及按揭保险金的事实。3.证人周某、胡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及商铺转让协议、商铺租赁协议、房产证、转账凭证、房产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骗得张某乙、李某、俞某、陈某丁、朱某、石某、陈某丙等二十七人的购房款及按揭保险金的事实。4.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的事实。(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犯罪后逃匿需要,在江西省南昌市通过一个做假证的人,伪造了一张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人民警察证和一张浙江省国家安全厅的人民警察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二张人民警察证的事实。2.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证件资料等书证。证实,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了伪造的证件的事实。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父亲黄xx于2008年向张某乙、张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用住房抵押的事实。经审查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丁(系张xx的丈夫)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该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以犯罪行为认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数额部分系民间借贷行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实行二罪并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074.3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雨亭人民陪审员 陈 莹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