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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付明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陈付明,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发电厂旁)。法定代表人:尹淑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建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李运华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畅